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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刘锟、折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刘锟,折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刘锟。被执行人:折谦。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刘锟、折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12月12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锟、折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锟、折谦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爱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陶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