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2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官富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唐官富,龙秀英,聂敏华,黄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21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罗建平。被执行人:唐官富,男。被执行人:龙秀英,女。被执行人:聂敏华,男。被执行人:黄德红,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官富、龙秀英、聂敏华、黄德红的存款80594.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