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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珺与孙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王珺。委托代理人:周涛,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克光。原告王珺与被告孙克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珺及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克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珺诉称,2013年5月10日,原、被告口头商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再生胶,每吨4500元。2013年5月13日,原告按约将再生胶21.68吨交给被告,共计价值97560元。此后原告多次索款,被告一直拖延不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7560元。被告孙克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货物签收回执单》一份,内容:产品名称再生胶;单价4500元;数量21.68吨;价值97560元。收货人:孙克光,收货日期:2013年5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货物签收回执单》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持有由被告签名的《货物签收回执单》向本院主张权利,在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后,被告在诉讼中未对本案事实提出任何异议,放弃了答辩权利,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及被告收到原告价值97560元再生胶的事实,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克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珺货款97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39元,由被告孙克光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孙克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珺223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荣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