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曹海林与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林,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306号原告曹海林。委托代理人谢勇,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88-42号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永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庆芳,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海林与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海林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海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海林撤回对被告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354元,减半收取14177元,由原告曹海林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为东审 判 员 蒋 晶人民陪审员 陈大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