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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松良、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松良,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泽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亚节,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松良。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奋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松良、被告湖北食得福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远安县助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建刚审 判 员  田育建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