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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雷小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雷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雷小田,男,铜川市耀州区人。张强与雷小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耀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小田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强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雷小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欠款17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55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张强自愿放弃12500元,雷小田一次性支付张强4500元。被执行人雷小田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4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文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