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立聪与阳水金、阳瑞明、阳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聪,阳水金,阳瑞明,阳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陈立聪,男,193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阳水金,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阳瑞明,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被告阳华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聪诉被告阳水金、阳瑞明、阳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立聪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米青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阳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