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兰珍与宿松县孚玉镇××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兰珍,宿松县孚玉镇××村××村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保字第00107号原告:朱兰珍,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宿松县。被告:宿松县孚玉镇××村××村民组。负责人:石友才,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兰珍诉被告宿松县孚玉镇××村××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兰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宿松县孚玉镇××村××村民组以其负责人石友才名义开户账号340826001101000008××××上的存款47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30000元存款单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兰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孚玉镇××村××村民组340826001101000008××××账号存款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英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