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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289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白宜民,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杨维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