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青云与寇俊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李青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寇俊宇,男,汉族。李青云与寇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寇俊宇一次性清偿李青云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寇俊宇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寇俊宇一直未履行义务,李青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寇俊宇一次性清偿李青云本金27000元,剩余本金1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李青云表示自愿放弃,执行费500元李青云自愿承担,现已全部兑现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