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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圈民一初字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圈民一初字765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颉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