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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768号原告汪某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叶某,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半收取),由原告汪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