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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22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3720.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3000元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荆门市世全混凝土有限公司无可处分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