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特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钱建丰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特字第103号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法定代表人:江莺。委托代理人:方顺生、蒋晓露。被申请人:钱建丰。被申请人:杨美丹。被申请人:钱晓艳。被申请人:徐荣鑫。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诉被申请人钱建丰、杨美丹、钱晓艳、徐荣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撤回本案申请。案件受理费1105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57(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