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登峰与被告孙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峰,孙正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王登峰,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新荣区。被告:孙正清,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峰与被告孙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孙正清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劲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