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050号原告:彭某甲(又名彭某乙),女,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