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2086号罪犯龙云发,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1日作出(2008)汕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云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8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龙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龙云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云发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5月24日,共获22次嘉奖;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云发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云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洁东审 判 员 陈树城审 判 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