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雷金刚与XX方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刚,XX方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325号原告雷金刚,男,1939年7月15日出生。被告XX方,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刚与被告XX方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金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雷金刚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雨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