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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荷琴、李耀丰与毛岳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荷琴,李耀丰,毛岳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张荷琴。申请再审人:李耀丰。被申请人:毛岳永。毛岳永与张荷琴、李耀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2日,张荷琴、李耀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荷琴、李耀丰申请再审称:在原审法院对本案判决后,申请再审人找到2013年7月28日由被申请人哥哥手写、申请再审人张荷琴签字确认的一份承诺书,明确约定总欠款21万元,从2013年8月起停止付息。被申请人在该承诺书背面签名确认。后申请再审人陆续归还了21000元借款给被申请人。但原审判决并没有将此款在借款本金中扣除,又支持了被申请人的利息诉求,原审判决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在再审中虽然提供了承诺书,被申请人也承认确实有此承诺书,但申请再审人后又未按照该承诺书实际履行,又称此承诺书系被申请人逼迫其所写,自己的名字也特意写错;申请再审人在原审庭审中亦从未提起过该承诺书,本院对此承诺书不能按照新证据认定,此承诺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荷琴、李耀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陈灵未人民陪审员  王畅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