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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40-4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与曾忠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340-43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璠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晓嘉,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434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益德,户籍地址广东省揭东县。(434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忠华,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4342号)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胜,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劳动争议三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5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服宝安区人民法院的(2015)深宝法劳初字第59-61号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支付罗晓嘉加班工资差额22967元、刘益德加班工资差额33815元、曾忠华加班工资差额29109元。被上诉人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的加班工资差额。保安服务公司二审时对一审认定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没有异议,但认为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对此,本院认为,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予以举证证明。经核算,原审对保安服务公司已经支付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的加班工资数额认定均正确,故本院对保安服务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对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的加班工资差额计算方式及结果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保安服务公司应支付罗晓嘉加班工资差额22967元,刘益德加班工资差额33815元,曾忠华的加班工资差额29109元。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原审认定的罗晓嘉、刘益德、曾忠华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提出上诉,视为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保安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