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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起绍燕申请执行李郑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保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起绍燕,女,生于1991年3月20日,彝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元谋县元马镇。被申请执行人李郑平,男,生于1984年5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老城乡。本院在执行起绍燕申请执行李郑平离婚纠纷(2015)元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人起绍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采取执行措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赵和武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