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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839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05号宏信大厦507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