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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异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单德永等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单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异字第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第3层218室、21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252743-0。法定代表人朱益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道成,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单德永。委托代理人席英,绥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单双,广东长石通信责任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德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召开了听证会,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称,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通知了解,单德永诉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缺席审理,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理由如下: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从未收到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关于本案件开庭前的任何诉讼文书、通知以及庭后作出的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书等文书,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一无所知,秦皇岛市劳动仲裁委在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通知和裁决书的情况下径直缺席作出裁决是草率且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因此,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原生效裁决有误,程序违法,侵犯了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裁定中止执行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单德永于2014年12月17日向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117000元,一次性就业金3544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2144元,误工费49500元,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10000元,工伤医疗费55674.67元,共计359758.67元。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两次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邮寄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特快专递邮寄联载明,“收件人刘永军,公司名称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镇江市义士路24号”。该二个特快专递邮件分别于2015年2月28日、2015年2月4日被退回,并分别注明“收件人称在北京,拒收。”“人在北京,收件人拒收。”2015年4月21日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出公告,载明,“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单德永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366号A座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日内,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书,并于2015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单德永进行了送达。申请执行人单德永于2015年8月19日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27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下达了(2015)秦开执字第431号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单德永赔偿款324996.17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4770元”。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本案执行的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有误,请求裁定中止执行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书。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原住所:镇江市义士路24号,现住所: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3幢第三层218室、219室”。本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本案中,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已于申请执行人单德永提请仲裁前的2014年10月21日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秦皇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地址是被执行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原住所地,故其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情形,异议人镇江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秦劳人仲案字(2014)第804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