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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焦书娟与张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书娟,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保字第43号申请人:焦书娟。被申请人:张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张月驾驶的冀T×××××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月驾驶的冀T×××××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永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树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