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2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玲、赵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碧海云天”浴场包间内容留吴某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四路东段路边,先后两次容留张某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公安二巷“碧海云天”浴场东侧的路边,容留吴某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针对上述指控,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4、案发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碧海云天”浴场包间内容留吴某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2月份的两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四路东段路边,先后两次容留张某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在固镇县城关镇公安二巷“碧海云天”浴场东侧的路边,容留吴某在其车内用自制的“冰壶”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4年3月18日固镇县公安局唐南责任区刑警队在任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2014年3月19日,经过侦查人员同意,任某将犯罪嫌疑人李洋约至怀远县荆盛驾校,上午9时许,埋伏在驾校附近的侦查员将李洋(另案处理)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任某的户籍证明及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固镇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及检测照片;固镇县公安局唐南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任某立功说明材料;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任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3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桑 志人民陪审员 吴志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永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