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王和荣与许尽宏、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荣,许尽宏,刘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639号原告王和荣,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许尽宏,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刘雪梅,女,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王和荣诉被告许尽宏、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和荣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和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和荣负担。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