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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傅武香与彭金平、袁青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武香,彭金平,袁青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777-2号原告傅武香,女,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彭金平,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袁青梅,女,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武香与被告彭金平、袁青梅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部分银行存款。现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傅武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金平、袁青梅价值三十万元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建华审 判 员  刘玉珍人民陪审员  郭玉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斌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