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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杜家台。法定代表人曾曼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长埫口镇何坝特*号。法定代表人陈宗雄,该公司董事长。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仙粼化工有限公司蒸汽款597126元,电费16512元,共计613628元。因被执行人湖北豆豆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