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3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郑进林与江苏华滨建筑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进林,江苏华滨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102号申请执行人郑进林,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兴业旺林建材经销部业主。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江苏省滨海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夹堆村三组。法定代表人陈胜会,经理。郑进林与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进林货款一百六十八万一千八百五十二元。二、江苏华滨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郑进林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四十万一千九百四十九元七角六分为基数;自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一百二十七万九千九百零二元二角四分为基数)。三、驳回原告郑进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729元,由江苏华滨建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9937元,由江苏华滨建筑公司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郑进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给付案款2145626元及利息,本院2015年4月9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依法冻结江苏华滨建筑公司在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进林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江苏华滨建筑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郑进林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31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