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闪某1、程某等与闪某2、闪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闪某1,程某,闪某2,闪某3,闪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初字第00200号原告闪某1,男,1935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原告程某,女,1938年2月10日生,回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圈,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艳萍,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闪某2,男,1964年5月4日生,回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闪雷雷,又名闪林林,系闪某2儿子。被告闪某3,男,1966年10月18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闪某4,男,1970年9月1日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闪某1、程某与被告闪某2、闪某3、闪某4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闪某1、程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暂不要求解决赡养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闪某1、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闪某1、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闪某1、程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巍巍代理审判员 赵文娇人民陪审员 薛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