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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与张海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张海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地址: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从景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相臣,职工。委托代理人杨柳,职工。被告张海城,男,1974年10月10日生,满族,农民,住九台市。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张海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邬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孙相臣、杨柳,被告张海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二道沟蓝莓基地大棚D10栋、D11栋、D12栋、D13栋、D14栋共计5栋大棚的厂棚进行上盖、焊接,合同总造价人民币64226元,已付45000元,同时约定如在2015年第一场雨后房屋未漏,余款19226元全部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不顾原告的要求及劝阻,径自将大棚的厂棚盖尺寸测量短、缺,并存有漏焊、焊接点不均、未做防锈处理等质量问题。2014年下最后一场雨时,因棚盖短缺雨水直接下到房梁和墙壁上,致使墙面苯板脱落,出现大面积棚内漏雨潲雨、顺着墙体往墙根淌水等情况,致使墙基裸露、棚内积水、墙体阴湿不干、金属板支撑方管及固定件等多处上锈等大量问题,原告多次找被告商谈此事未果。因被告未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7412.78元(工程施工款64226元、购买彩钢货款及运费44600元、白灰板材料款及运费50486.78元、采光板款810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检验费、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海城辩称,原告主体在那呢,我不存在短缺,当时合同是为了完工要钱才签的合同,我也不认字,当时答应年前给我钱也一直没有给我,我也不可能给他整,我焊接没有问题,当时按延长米讲的,后来按平方米给我结算,让我损失二万多元,因为原告老板说话不算数所以我不可能给他干活,他说墙面漏水不属实,说我短缺是因为他的墙的主体在那呢,我当时是按他们要求去做的,所以我不担责任,安装时也没有按约定的价格去结算,对于房盖出多长也没有和我讲明确,我都是按我们经常安装的标准去干的,合同上后填上的字我不承认,安装时没有说焊接必须刷油的事,我的钉打的都是靠方钢上的,出檐都是按标准去干的,我总共干了四栋,不是五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约定,被告于2014年8月始对原告位于二道沟蓝莓基地大棚D10栋、D11栋、D12栋、D13栋、D14栋厂房盖焊接、上盖。工程总造价为每平方米13元即64226元。上述工程即将结束时即2014年11月12日双方补签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是新未来畜牧专业养殖合作社(简称甲方),承建单位:张海城(简称乙方)。一、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1、工程名称: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蓝莓基地大棚D10栋、D11栋、D12栋、D13栋、D14栋厂房房盖建设。2、建设地点:九台市土们岭镇二道沟村蓝莓基地;二、工程总造价:其中D10栋、D11栋15元/平方米,D12栋、D13栋、D14栋13元/平方米。合同总价含费用,确定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4226元,已付45000元,还剩余19226元(备注:在2015年第一场雨,房屋未漏剩余款全部付清)。四:工期: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11月12日。五:承包方式:包工;六:甲乙双方负责完成的工作:甲方负责完成的工作:通知乙方开工,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规定进行工程建设。乙方负责完成的工作:(1)、乙方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及监理人员的执导。(2)、自觉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不损坏甲方设施。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规范进行施工。因乙方施工中造成的差错(如量尺、材料短缺等)发生的费用及由此造成甲方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如不能按工期完工,给甲方造成损失须由乙方负责赔偿(备注:雨漏、雪压塌、风刮飞等均由乙方负责)。八:工程验收:工程骏工后,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如有出入或施工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该工程养护期为三年,如在养护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立即通知乙方,由乙方在接到通知2天内派出人员进行处理……。被告所施工项目完成后,就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妥,原告委托长春市澳译达验房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对以上工程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D10幢屋面金属板檐口收边、收口不整齐,屋面不平整,下凹;D11幢室外门厅与办公室墙砌体间有竖向通缝,室内门厅窗下墙体断裂,门厅门洞口与窗洞口间墙面有横向裂缝,门厅窗洞口与顶棚间墙面裂缝,门厅顶棚保温层多处破损,办公室北侧墙面有渗水泛碱痕迹;D12幢室外屋面金属板檐口收边不水平,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为160mm,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未超出墙面,屋面金属板外露自攻螺钉固定不到位,均未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有渗漏点;室内金属板支撑方管、固定件多处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方管焊点均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方管对接部漏焊,顶棚保温层多处破损,北侧墙面多处渗水泛碱痕迹;D13幢室外屋面金属板檐口收边长度不一直、收口不顺直、不水平,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为70mm,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未超出墙面,屋面金属板外露自攻螺钉固定不到们,均未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有渗漏点,室内金属板支撑方管、固定件多处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点方管焊点均未做防锈处理,顶棚保温层多处破损;D14幢室外屋面金属板檐口收边、收口不整齐,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为65mm,北侧屋面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未超出墙面,屋面金属板外露自攻螺氏固定不到位,均未采用硅酮耐候密封胶密封、有渗漏点,室内金属板支撑方管、固定件多处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方管焊点均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方管有切口,对接部漏焊,顶棚保温层多处破损。原告因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7412.78元。庭审中原告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收据2枚、长春澳译达验房咨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检验费用发票一枚、《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现场照片、材料订货合同及收款票据5枚、立案报告等。本院认为,口头约定亦是合同的一种,原、被告间口头约定,由被告承揽为原告定作蓝莓基地大棚上盖和焊接,后双方又补签了合同,不管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一经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履行。被告在为原告项目施工中未按约定俗成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标准之规定完成合同内容,是违约行为,且从检验照片中明显的见到金属板檐口挑出墙面的长度未超出墙面,金属板支撑方管对接部漏焊,未做防锈处理,金属板支撑方管有切口等,质量方面的问题非常明显,即使不是专业人员,常人也能看见的瘕疵,确实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尤其被告对于原告对工程进行的检验有异议,要求申请重新鉴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应视为被告放弃该请求,据此被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责任。原告的赔偿请求应按实际维修费用给予保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九台市土们岭镇新未来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各项损失(即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5185.67元。如果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85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