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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门源路。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中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宁祥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由湟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赵永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青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