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毛冠雲与郭啸天,杨粤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冠雲,杨粤军,郭啸天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603号原告毛冠雲,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生。被告杨粤军,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生。被告郭啸天,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冠雲诉被告杨粤军、郭啸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冠雲撤回对被告杨粤军、郭啸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毛冠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