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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俞雪凤与钟方利、崔荣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雪凤,钟方利,崔荣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4-1号申请执行人俞雪凤,被执行人钟方利。被执行人崔荣卫。申请执行人俞雪凤与被执行人钟���利、崔荣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钟方利、崔荣卫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俞雪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4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方利、崔荣卫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方利、崔荣卫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雪凤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钟方利、崔荣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俞雪凤与被执行人钟方利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钟方利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9000元和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485元,从2016年1月起每季度支付案款7500元,最后一个季度支付7500元本金及利息,如有提前履行能力的应提前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俞雪凤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4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钟方利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俞雪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俞雪凤如发现被执行人钟方利、崔荣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