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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非审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宗帅、赵会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宗帅,赵会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非审字第127号申请人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宗县。法定代表人张延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宗帅,农民。被执行人赵会方,农民。申请人广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2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2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孙宗帅、赵会方2013年5月9日结婚,2011年3月5日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政策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系男孩。2015年5月5日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违反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为由,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广计征决字(2014)2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1.6485万元。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诉讼权。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将履行社会抚养费催告书送达给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宗帅、赵会方夫妻计划外生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广计征决字(2014)2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人民陪审员  王明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云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