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保月与杨英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英龙,刘保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英龙,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树莉,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月,女,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上诉人杨英龙因与被上诉人刘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英龙又以双方就债务履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英龙申请撤回上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英龙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杨英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道 云审 判 员 陈 正 功代理审判员 郎 继 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查瑛(代)附: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