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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黄文育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569号罪犯黄文育,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云中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63355.07元,连带民事赔偿158387.6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文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8年1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黄文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育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4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获得表扬;该犯于2014年10月履行民事赔偿三千元,并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乡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的罪犯收支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少、消费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且已因其为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