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延红石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红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延刑初字第463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延红石,男,出生于吉林省安图县,现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决定对其逮捕。辩护人金虎山,吉林由正律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延红石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美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延红石及其辩护人金虎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延红石在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游戏工作室工作时,发现管理方面存在漏洞,以更改游戏账号里的游戏币库存数据的手段,多次窃取韩国游戏币后变卖。经鉴定,被盗的游戏币价值折合人民币78788.66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延红石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延红石系初犯,主动交待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盗窃游戏币的犯罪事实,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延红石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文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卡账单详情及照片,游戏币的价格及转换为人民币的价格,游戏币异常明细,办案说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延红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延红石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盗窃游戏币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延红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延红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英美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朴晟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