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99号原告:曹某,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某,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杨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怀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