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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运才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巴,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新埠村一组4号。申请执行人吴山山,女,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吴帅帅,男,199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崔保兰,女,193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田运才,男,1973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郯城镇新埠村一组,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郯民初字第29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田运才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运才所有的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6万元。账号:916042000016201601432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