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敬贺与马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小字第147号原告敬贺,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红俊,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本院于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敬贺诉被告马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晓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敬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敬贺诉请被告马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共计4672元。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3日10时10分,马红俊驾驶豫K978**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航空港区新椿路新由北向南行驶至丁庄入口处时,与沿新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敬贺驾驶其所有的豫A0VV**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第0826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红俊负全部责任,敬贺无责任。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接受敬贺的委托,对豫A0VV**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的损失价值进行估价鉴定,该所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豫价车损(2015)港区0702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4352元。敬贺支付评估费220元。另查明,豫K978**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及不计免赔��覆盖,保险期间分别自2014年12月27日0时起至2015年12月26日24时止、自2015年3月11日0时起至2016年3月10日24时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马红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视为对其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马红俊对事故的发生及两车损坏均存在过错,马红俊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本次事故给敬贺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敬贺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一)车辆损失费:依据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确定豫A0VV**轿车损失总值为4352元。(二)评估费为220元。(三)交通费:敬贺未能提交交通费票据,本院依据其车辆评估、维修等情形,对其交通费酌定为100元。以上损失共计4672元。豫K978**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贺车辆损失费、交通费共计2000元,不足部分为2672元。豫K978**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覆盖,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扣除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的评估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敬贺各项损失共计2452元,下余评估费220元,马红俊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敬贺各项损失共计44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红俊赔偿原告敬贺评估费2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红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常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