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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贴支行与裴广萍、晋中万方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贴支行,裴广萍,晋中万方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9号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贴支行,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什贴镇。法定代表人尹宏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雪梅、马文韬,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广萍,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晋中万方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安宁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贴支行与被告裴广萍、晋中万方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榆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3元,减半收取2956.5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共计313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来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