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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兴旺与林振兴、江小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旺,林振兴,江小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旺,男,194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林振兴,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江小镗,男,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连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