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立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于文松与烟台业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松,烟台业达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初字第10号原告:于文松。委托代理人:于海泳。被告:烟台业达医院,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升,烟台业达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旭,烟台业达医院副主任医师。原告于文松诉被告烟台业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