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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立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于文松与烟台业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松,烟台业达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立初字第10号原告:于文松。委托代理人:于海泳。被告:烟台业达医院,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升,烟台业达医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旭,烟台业达医院副主任医师。原告于文松诉被告烟台业达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文松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