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惠东县黄埠利时鞋材厂与惠州市锦隆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市锦隆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县黄埠利时鞋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锦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吉隆镇红圣宫广汕路边。法定代表人:李记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县黄埠利时鞋材厂(个体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23600236081),住所地:惠东县黄埠环城路。经营者:张冯锋。上诉人惠州市锦隆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县黄埠利时鞋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市锦隆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已结算,上诉人的工厂也没有开办了,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转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其偿债义务的承担者也转为上诉人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惠州市惠城区,因此,本案应由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惠东县,因此惠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 敏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