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助龙与周助龙、付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助龙,付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005号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卫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兴红、桂卉。被告:周助龙。被告:付小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助龙、付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助龙、付小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助龙、付小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助龙、付小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元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