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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桃花与胡红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663号原告:徐桃花,女,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无业,住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东路106号附1号1栋1单元101室。身份证号码:362233195202161123。委托代理人:罗祥平,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红丽,铜鼓县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桃花(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胡红丽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伟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