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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