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芦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马某某,男。被告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建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