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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44号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志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志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44号原告: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成林,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迪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职员。被告:陈志琼,男,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7011。原告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月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迪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志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山水凯旋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购买的位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35号山水凯旋花园8栋403号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4.10平方米,按1.0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收物业管理费;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交纳当月物管费,逾期交纳按欠款金额每日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被告应于收楼之日起按每户200元的标准预交水电公摊费,按月扣减,直至预收款扣减完毕或不足后,再按每户200元的标准预收下期公摊费用,如此类推。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2186.10元(104.10元∕月×21个月);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被告欠缴公共水、电分摊费用644.21元。期间原告一直通过打电话或发函的方式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用,但被告拒绝交纳。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欠缴的物业管理费2186.10元、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欠缴的公共水、电分摊费用644.21元,另被告向原告预缴公共水、电分摊费2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15日的违约金为107.1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6月28日执行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举证如下: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具备从事物业管理合法资质。2、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是山水凯旋花园的合法物业管理企业及山水凯旋花园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3、《山水凯旋花园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一份,证明原告有权对山水凯旋花园(含涉案房屋)进行物业管理,被告有义务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若被告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承担相应违约金。4、收款收据(NO。0001248)一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水电分摊费的截止期限。5、通知书,EMS快递单及签收回执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告邮寄了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通知书,催促被告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分摊费与违约金,被告已经签收。6、《山水凯旋花园公共水电分摊办法》一份,证明山水凯旋花园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计算依据、项目及办法。7、山水凯旋花园公共水电分摊费明细表、现场公示照片电子版、公摊费收费凭证,证明原告计收涉案公共水电分摊费的方法和依据,以及原告有定期对山水凯旋花园的公共水电分摊费进行现场公示。被告在诉讼中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原件或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就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黄金大道35号山水凯旋花园8栋403号房屋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的涉案物业提供了管理服务,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缴交管理费用,现原告诉请被告交纳山水凯旋花园8栋403号房屋从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186.10元、从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欠缴的公共水、电分摊费用644.21元,以及预交公共水电分摊费2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诉请被告以各期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志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志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186.10元、公共水、电分摊费用644.21元,预交公共水、电分摊费200元,并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上各期欠缴物业管理费应从欠费当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嘉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陈志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月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