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破(预)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与杭州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破(预)字第11号申请人: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代表人:黄新华。被申请人:杭州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涛。申请人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以下简称舒馨园林工程部)以被申请人杭州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琵琶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通知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对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本院查明,2011年4月1日,琵琶湾公司向舒馨园林工程部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舒馨园林工程部将50万元借款本金转入琵琶湾公司指定账户,2012年4月1日、2013年4月1日、2014年4月1日,琵琶湾公司与舒馨园林工程部签订三份《借款协议(转期续借)》,借款期限均为一年,2015年3月31日借款到期,琵琶湾公司尚欠舒馨园林工程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琵琶湾公司经营不善,现已停止营业,该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系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申请人舒馨园林工程部对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而被申请人琵琶湾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余杭临平舒馨园林绿化工程部对被申请人杭州琵琶湾生态农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胡其芬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祝继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